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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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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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4日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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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心铸检 共护未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主题宣传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宣传工作,在2023年高考期间,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前往红寺堡区各考点周边,向现场家长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做懂法守法合格家长”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检察人员设立法律咨询台,向考生家长及过往群众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普法宣传资料,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典型案例,从“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背景、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如何做好家庭教育等方面为考生家长进行详细讲解和宣传。同时,告知家长履行好监护职责,看护好孩子,防止未成年人溺水事件的发生。
此次宣传教育活动,让在场的家长们深刻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及如何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有效提高了家长自觉履行做好家庭教育的责任意识,下一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将发挥能动作用,不断创新宣传形式,进一步加强与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等方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帮助更多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
《家庭教育促进法十问十答》
1.什么是家庭教育?
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2.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与“德智体美劳”为主要方面的学校教育相区别,突出“以德为先”。
3.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4.家庭教育应该教哪些内容?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5.用哪些方法开展家庭教育?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6.家长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不能做哪些事?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应当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7.“双减”政策背景下,家长应如何开展家庭教育,促进家校共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8.家长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将承担不利后果,会被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将被要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公检法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或家庭暴力的,依照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9.谁来监督父母的家庭教育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0.不知道怎样教育孩子,到哪里寻求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